我國醫療器械監管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一階段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計劃模式”。二階段是改革開放初期的“發展模式”,1996年9月,原國家醫藥管理局發布了《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管理辦法》。三階段是1998年至2008年的“監管模式”,2000年,國務院發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初步建立了以上市前審批、生產企業監管和上市后監管為核心的“三位一體”監管體系。第四階段是“社會治理模式”,2014年版《條例》的頒布,充分體現了風險管理、簡政放權和社會共治等監管理念。
2000年版《條例》解決的是沒有監管法規的問題。2014年版《條例》解決的是‘使法規更好’的問題。”在王寶亭看來,2000年版《條例》對規范和促我國醫療器械產業發展、保障公眾用械發揮了重大作用,須充分肯定。
2000年版《條例》發布時,全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到5000家,年產值約300億元;到2013年,我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已達15000多家,年產值超過3000億元。醫療器械產業規模和技術水平,以及潛在風險都發生了很大變化。CT裝置、磁共振裝置、彩色B超、直線加速器、血管支架、人工關節、醫用DR等都已經實現國產化。新產品不斷出現,高風險產品快速增加。2000年版《條例》越來越難以適應新形勢、新需要,對其進行修訂成為共識。
對于具體修訂內容,大家產生了不同意見。當時有人提出,將二類醫療器械的注冊審批權從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收上來”,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審批,這有利于統一審評尺度,也符合國際慣例。
另一個爭論焦點是一類醫療器械是否由注冊改為備案。很多人擔心,一類產品實行備案制后,企業會將“沾邊不沾邊”的產品都拿來備案,而且存在“將二類產品當作一類備案”的風險。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利昂醫療了解到當時開了多次座談會。2006年,啟動條例修訂工作后,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了30多項專題調研,涉及產品注冊、日常監管、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等。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多次討論修改,2008年3月,《條例》修訂送審稿報送原國務院法制辦。
此后,原國務院法制辦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企業意見,還召開了國際研討會聽取專家及行業協會意見。在此基礎上,對《條例》進行了反復研究。
2014年版《條例》的修訂工作,是在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發布的,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歷史,總是在一些特殊的時期給人們以汲取智慧、繼續前行的力量。
2014年3月7日,李克強總理簽發國務院第650號令,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條例》,同年6月1日,2014年版《條例》正式實施。
2014年版《條例》共8章80條,約13700字;2000年版《條例》共6章48條,約5900字。新版《條例》與舊版相比,在結構上增加了兩章,篇幅上增加了1倍多。
對于修訂過程中討論較多的一類醫療器械的準入管理問題,2014年版《條例》終選擇了大膽改革。
實踐證明,一類醫療器械由市級藥品監管部門審批改為備案,并沒有造成混亂。這不僅說明醫療器械產業整體合規情況不斷好轉,也證明我國醫療器械監管水平不斷提升。
一類醫療器械改為備案管理后,全國300多個地市級藥品監管部門都要履行備案職能。“備案尺度能否統一”“面對五花八門的醫療器械產品,市局如何把握”是當年討論的焦點。
2014年版《條例》發布后,對政策可行性的探討轉化為如何保障新規落地。2014年10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隨后,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陸續制定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工作指南和目錄。有了細化的指導原則,一類醫療器械備案工作得以有序開展。
隨著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國家提出創新發展戰略。2014年版《條例》第五條明確提出國家鼓勵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醫療器械產業快速發展,一路高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碩果累累。2014年版《條例》的實施,標志著我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進入嶄新階段,國家藥品監管部門不斷創新體制機制,深化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產品創新,著力加強上市后監管,注重風險防控,強化技術審評、標準管理、檢驗檢測、審核查驗、不良事件監測等技術支撐機構建設,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科學監管、智慧監管成效逐步顯現,醫療器械產業創新持續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