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境外檢查能夠進一步防范進口產品監管中的漏洞,守護人民群眾用藥和用械
2018年12月28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工作,保證進口藥品、醫療器械質量。
《規定》發布實施,進一步將進口藥品的研發和生產環節同步納入監管視野,不管是國產藥品還是進口藥品,在中國都需要遵循中國的法律法規,這意味著國內外藥品企業被劃定到同一監管標準中。
2018年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創新藥進口上市。將臨床試驗申請由審批制改為到期默認制,對進口化學藥改為憑企業檢驗結果通關,不再逐批強制檢驗。同時要求強化質量監管,加強進口藥品境外生產現場檢查,嚴打制假售假。
據利昂醫療的總工程了解,2017年我國從60個國家和地區進口了58個海關編碼的藥品(僅指西藥制劑),估計貨值為172億美元,主要進口來源國有德國、法國、意大利、瑞典和美國;2017年我國醫療器械進口貨值約為205億美元,同比增長百分之11.5,主要進口來源國有美國、德國、日本、墨西哥、愛爾蘭。
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境外檢查是國際通行規則,是保護國民用藥的重要舉措。境外檢查能將監管關口進一步前移,防控風險。境外檢查可幫助藥品監管部門更好地做到“既開門、又過濾”。
通過境外檢查能夠進一步防范進口產品監管中的漏洞,守護人民群眾用藥和用械。
《規定》明確,檢查任務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藥品、醫療器械(醫用DR等)的注冊審評審批、監督檢查、檢驗、投訴舉報、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監測等多種風險因素,體現了基于風險的防控理念要求。
檢查結果評定采取風險綜合評估的原則,綜合考慮產品臨床需求、存在缺陷性質、產品質量偏離程度,以及對患者的傷害程度等因素進行評定。對于檢查發現的嚴重質量風險,國家藥監局將立即采取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