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臨床試驗審批項目開展技術審評的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解決意見
在臨床試驗審批項目開展技術審評的過程中,利昂醫療發現如下問題,并提出初步意見供研究:
1.對于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創新醫療器械,尤其是“全球新”的創新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需在注冊檢驗報告出具后一年內開展”實施有難度。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第七條規定,“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完成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臨床前研究,包括……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注冊檢驗合格報告”。對于內窺鏡攝像機等創新醫療器械,尤其是“全球新”的創新醫療器械,由于沒有公認的評價思路和方法可參考,申請人在臨床試驗審批過程中可能被要求補充相關臨床前研究資料,完成此類研究往往需要一定時間。另外,申請人在完成注冊檢驗后,通過多家臨床試驗機構的倫理審查并簽訂協議,亦需花費相當時間。因此,對于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創新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需在注冊檢驗報告出具后一年內開展”實施有難度。同時,《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規定,對于臨床試驗審批申請,申請人被給予一年的補充資料時限,且申請人取得臨床試驗批件后,可在三年內開展臨床試驗。建議綜合考慮各項法規對臨床試驗相關時間節點的規定,明確具有可行性的臨床試驗開展的時限要求。
2.對于創新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批時需提交所有臨床試驗機構的倫理委員會意見,易引發申請人重復工作。
臨床試驗審批的定位是依申請做出是否同意開展臨床試驗的決定,審查臨床前研究資料以及臨床受益與風險分析報告,不強調對臨床試驗方案科學性的審查,不對臨床試驗方案進行批準。考慮到《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中對審評機構提出“及時溝通、提供指導”的要求,項目小組利用專家咨詢會的平臺,與申請人、臨床試驗機構、臨床專家、統計專家就臨床試驗方案的科學性進行了充分探討,對臨床試驗方案提出了多項修改意見,并獲得企業的認可。企業擬按照會議共識修改臨床試驗方案,引發重新通過多家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審查的工作。建議臨床試驗審批時僅需申請人提交牽頭單位的倫理委員會意見。
3.需研究臨床試驗審批對臨床前研究資料的恰當要求。
臨床試驗審批是對臨床試驗具有較高風險的產品,在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審查的基礎上,由監管部門對臨床前研究資料以及臨床試驗的受益與風險分析進行審查,以充分保障受試者權益。從風險控制角度來講,將臨床試驗審批階段的審查聚焦于產品的基本研究,對于需要進一步補充的研究資料,明確區分哪些需要在臨床試驗開展前完成、哪些可在產品注冊前完成是很有必要的。
在保障產品的前提下,將處于國際地位的科學技術及時轉化為臨床可用的產品,一方面彰顯了我國的科研轉化能力,另一方面也體現了自我完善的監管能力對科學發展的適應和提高。新產品、新技術常常對現有評價思路和方法帶來挑戰,其預期在某一方面帶來顯著臨床收益的同時,可能引發新的風險。如何進一步識別、控制并建立風險評價體系,同時,建立與醫療器械科技創新轉化相適應的監管理論和監管制度已迫在眉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