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強制性標準也作為處罰的依據
利昂醫療總結到醫療器械產品說明書涉及的相關法規主要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相關規范性文件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的通告》及《總局辦公廳關于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文字性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指導性文件有《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醫療器械注冊管理法規解讀之二(《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部分)、《廣東省醫療器械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醫療器械說明書的相關法規文件比較多,注冊人尤其新開辦企業往往比較迷茫且存在問題也較多。
產品說明書作為重要的設計開發輸出技術文件之一,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審查的醫療器械說明書內容不得擅自更改,如變更應保留體系變更記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中明確“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的或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等情況在原處罰基礎上又進行了修訂增加了以下條款:“取消醫療器械生產備案、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直接責任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在注冊核查、跟蹤檢查、飛行檢查或各類生產監管中,發現生產或經營企業往往忽視產品說明書中的運輸儲存條件,倉庫缺少溫濕度等控制條件或與說明書載明的條件不一致,出現缺陷項或各類經濟、行政處罰。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強制性標準也作為處罰的依據。根據《總局辦公廳關于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文字性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6]117號,對于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標識的解釋”項目,因注冊人按照YY/T 0466系列標準完善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中相應標識的解釋內容,導致該項內容變化,但不涉及其他需辦理許可事項變更的情況,注冊人應自行修改。其他可自行修改的相關內容主要為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基本信息”項目及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等內容,具體可詳見通知具體內容。有源及無源醫用冷光源等醫療器械目前尚不能自行修訂,需按照相應法規要求提交說明書變更申請或其他途徑申請變更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