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人概念有以下幾個重要內涵

根據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的定義,醫療器械注冊人概念有以下幾個重要內涵:

其一,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是注冊人的前位概念。我國現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對風險較高的二類(氣腹機醫用冷光源等)和三類醫療器械實行注冊許可管理。申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的主體均是注冊申請人,注冊成功持有《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主體就是注冊人。

其二,自然人、研發機構、企業法人可以成為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概念是由《條例》在2014年修訂實施時提出的,但誰可以充當注冊申請人卻沒有在《條例》中明確。

其三,醫療器械注冊人享有“高度選擇權”。醫療器械注冊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自己生產或委托他人生產樣品和成品。對于申請注冊時不具有生產條件的注冊申請人,獲證后如果自愿生產的,則要申請《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成為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如果獲證后不愿自己生產的,可以直接委托具備生產條件的受托方生產。

其四,醫療器械注冊人是一個法律責任高度集中的主體。醫療器械注冊人須具備醫療器械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能力,對醫療器械上市前的設計開發、臨床試驗、生產制造等環節,以及上市后的流通銷售、售后服務、產品召回、不良事件報告等環節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一言以蔽之,就是注冊人要承擔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各環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再說到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它是以許可持有人為基本調整對象,規定了許可持有人在產品全生命周期中的權利義務,是質量責任的首要承擔者。該制度下,產品的注冊許可和生產許可實現分離,申請人、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不同的階段承擔不同的法律義務。在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中,注冊申請人獲得注冊證后,由于醫療器械注冊證不能轉讓,因此,注冊人就轉變為上市許可持有人。由此可見,兩個制度盡管名稱不同,但內涵一致——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其實就是現行醫療器械法規背景下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